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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上交易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电子数字证书,是在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件。
  第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对本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和使用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注册,同时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申请新增互联网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变更登记注册,同时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第六条 申请设立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或者申请新增互联网经营范围的,在提交开业申请或者变更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域名登记证复印件(使用他人网站的,应当提交该网站的域名登记证复印件和该网站许可使用其信息空间的文件);
  (二)网络提供商的证明文件;
  (三)相应的服务器类型和IP地址的证明文件。
  利用自己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上传业务的,除前款规定应提交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规着和用户协议;
  (二)有关网络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前二款规定提交证件复印件的,应当当场出示原件。
  第七条 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记载营业执照正本中的主要登记事项和以下事项:
  (一)自营网站的域名或者委托上传交易信息的网站的域名;
  (二)前项中有关网站的IP地址;
  (三)已取得的可以从事相关商品及服务的许可证及其有效期;
  (四)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有效期。
  前款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凡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使用。
  凡有独立域名,并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指定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专用标识。
  凡接受委托,在自己的网站上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上传交易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网站内设置公示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标识的网页,并在网站主页醒目处设置连接窗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伪造、变造、擅自复制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变更的,或者不再具备互联网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停止使用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对因违法经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互联网经营企业,可以参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并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领、发放、验证、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SHANGHAI ELECTRONIC CERTIFICATEAUTHORITY CENTER CO., LTD. 以下简称市CA中心),是本市唯一从事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机构。
  市CA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业务受理点从事数字证书的受理和发放。
  第五条 (服务项目及内容)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服务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申请开户,提供审核用户身份、制作数字证书、提供证书存储、证书管理、证书查询、证书日常维护、证书安装与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证书更新,更新证书应当在原有存储介质上进行操作,除审核用户身份外,服务内容与申请开户相同。
  (三)证书挂失,提供将作废证书列入黑名单库服务。
  (四)信息查询,提供查询数字证书使用者公开信息服务。
  (五)技术鉴定,提供数字证书及数字签名的技术鉴定和证明服务。
  (六)特殊服务,提供密钥代管、密钥更新、相关软件开发、安全系统开发、电子商务咨询与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六条 (用户权益)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用户付费后有权得到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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